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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16-12-01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点击:4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认真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民主、规范、科学、高效地推进学院各项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形式。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各类重大事项。

第三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等人员。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及团委书记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改革、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财务、学生工作、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学院的办学方向、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学习传达校党委、校行政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

(三)研究制定学院的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审定年度工作总结;安排和推进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四)研究学院学术梯队建设与教职工队伍结构优化;岗位聘任相关工作;人才引进、教职工在职进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勤管理、年终考核分配、岗位评聘、工作奖惩等事宜。

(六)研究学院内设机构及岗位的设置、调整,研究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系(部)、所(中心)、专业(学科)负责人的考核和推荐遴选。

(七)研究决定学院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招生、就业、教育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学院各类用房的分配与管理,学院实验室、资料室、文档室的建设事宜。

(十)研究部署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研究学院安全稳定、保密保卫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处理突发性的重要事件。

(十一)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分管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六条 书记、院长应在会议决策前对提交的议题在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工作方案,或指定专人论证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至少应提前1天告知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 未列入会议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属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由书记或院长提议召开。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侧重由书记和院长分别主持,也可授权主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所议事项,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以及近亲属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招聘、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讨论,需表决的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由院党政办公室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决定的,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书记、院长对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作好协调工作,并及时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违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行事。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需要应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分管领导应及时通报、正确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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