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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9-07-04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点击:5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组织工作,健全本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确保党的委员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院党组织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本院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本院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通过基层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党的建设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本院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反腐倡廉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本院所属基层党组织设置方案和本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和工作报告;

(四)本院党的工作重要活动安排和党建制度的制定出台、修订废止工作;

(五)本院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本院党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讨论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问题;

(七)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统战群团工作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授权管理干部的选任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以及按学校党委要求对本院党政领导班子配备、班子成员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九)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基层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正确区分基层党委会与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替代基层党委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基层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学校党委、纪委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临机妥善处置,事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六条 基层党委会由院级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基层党委会秘书一般由组织员或组宣干事担任,会议秘书列席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及相关会务。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九条 基层党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说明,但其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条 基层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会议秘书至少提前一天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如对某些问题有较大分歧,且非紧急情况的,不得列入议题,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基本形成共识后方可列入议题;

(三)基层委员会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得临时动议。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会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做出说明,相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说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初步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讨论干部任免必须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岐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四条 基层党委会实行全程记实制度,会议记录要规范完整、重点突出,如实记录议题讨论过程和每位成员的讨论意见和态度。会后,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基层党委会决定需办理的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按照委员工作分工进行跟踪督办,办理情况要及时向书记报告。

第十六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 基层党的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亲属,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者本机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做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委会做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确实需进行变更的,必须按照此规则再次召开基层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基层党委会做出的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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