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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9-03-13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点击:215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为切实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科研成本预算与核算,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国家和相关部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凡以学校名义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3.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依据管理性质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校设科研经费等。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由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部门直接下达或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学校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经费。

(三)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该类经费按照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管理办法管理。

(四)校设科研经费,是指校内各职能部门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该类经费管理按照各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1.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2.    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监察处等部门职责如下:

(一)科研院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日常管理和规范使用的教育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由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过程跟踪审计等。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各相关部门行使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1.    学院、研究院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约定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2.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离退休人员作为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由其原所在二级单位负责管理,其科研经费管理要求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1.    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2.    间接费费和管理费预算应按照国家政策允许的上限足额编制。对有自筹配套经费要求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符合经费管理要求的资金来源说明,交科研院、财务处审核并备案,严禁提供虚假经费配套承诺;自筹配套经费无明确来源渠道的,原则上不得申请。

  3.    科研院、财务处分别按照相关要求,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并按规定报批、备案。

  4.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经费预算的,应按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第四章  收入管理

  1.    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科研经费转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后,财务处应及时公布告知,科研院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查询确认,办理科研经费立项、拨款入账手续。

  2.    科研收入应按规定开具收款凭证,符合免税要求在开票前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3.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催收剩余款项,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告科研院,科研院批准后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1.    各类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使用,保障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

  2.    学校按规定提取间接费用或管理费。对于转拨给联合申请单位科研项目经费,学校原则上不提取管理费(间接费),不计算科研业绩。

  3.    纳入学校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的科研项目,质管经费按照校有关军品质管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4.    严格科研经费转拨与外协支出管理。拨付给分承研单位的研究经费,严格按照批复执行;外协支出是指因学校自身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限制,委托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等支付的费用。

科研经费转拨给分承研单位、1万元及以上的科研外协支出均须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项目协作配套合同审批表》,经二级单位审核、科研院审批。

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的科研项目外协支出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签订外协合同。

  1.    严格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及大宗材料采购管理。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和软件等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项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1万元及以上大宗材料购置,均须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项目零星采购合同审批表》,经二级单位审核、科研院审批。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仪器设备、软件等作为固定资产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管理。凡属于交付委托方的仪器设备、软件等,需依据项目合同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签字,由二级单位和科研院审批。

  1.    严格劳务费管理。劳务费主要用于列支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额度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额度或合同约定控制。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应参照南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2.    因科研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费用,可在会议费科目列支。

  3.    因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或手印的凭证以及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4.    科研项目经费在校内发生的试验、测试和加工费用,依据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照该类项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支出,按照学校燃料动力费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5.    项目负责人暂离学校三个月以上,为保障项目持续进行,原则上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使用委托申请,经二级单位、科研院审批后,在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6.    各类科研支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预算批复或合同约定的开支范围,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编造虚假合同、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  决算与结余经费

  1.    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根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如实编制经费决算,并经科研院、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项目决算审核后应及时上报。

  2.    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若无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结余经费结算结转。

  3.    留归学校的结余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负责人后续科研活动支出,同时,可以作为学院年度科研综合绩效发放的补充来源。

第七章  监督管理

  1.    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及监察等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对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    本办法如遇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2.    本办法由科研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其相关管理细则详见附件。

  3.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字[2011]10号)同时废止。




附: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1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1.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纵向类和纵向类管理。纵向类科研经费是指开支明确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经费,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社科基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江苏省科技计划、江苏省社科基金等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类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类以外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    纵向类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

  3.    纵向类科研经费列支范围主要包括设计费、专用费、设备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

  4.   项目经费预算应严格按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间接费用或管理费预算应按照规定上限编制。有收益预算的项目须按照规定足额编制。学校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分配间接费用或管理费预算,如需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或管理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外拨合作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学校作为参研单位(非外协方)的,原则上应按子项目经费占总项目经费的比例编制间接费或管理费预算。

  5.   在预算批复后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其中,纵向类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内容及审批权限如表1所示。

1  纵向类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限

调整事项

调整方式

科目调整额度

审批

 “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社科基金“直接费用”中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

调增/

调减

单项金额1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科目预算经费的40%

项目负责人

40%及以上或单项金额10万元(含)以上

科研院

 “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基本建设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社科基金“直接费用”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调减

单项金额1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科目预算经费的40%

项目负责人

40%及以上或单项金额10万元(含)以上

科研院

 “直接费用”中的设备费、基本建设费、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社科基金“直接费用”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调增


项目

主管部门

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

调增/

调减


项目

主管部门

  1.   有预算执行进度要求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预算要求推进执行进度。

  2.   纵向类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原则上按照规定比例计提,在学校、二级单位、项目组间进行统筹分配,分配方案详见表2。如预算批复明确间接费用金额,则按批复执行。

2 纵向类科研经费间接费用提取与分配

项目类别

计提基数

间接费

比例

学校统筹(占间接费比例)

二级单位统筹(占间接费比例)

项目组绩效(占间接费比例)

国家科技计划、江苏省科技计划等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

20%

28%

12%

6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15%

28%

12%

60%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13%

28%

12%

60%

国家社科基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江苏社科基金等

50万元及以下部分

30%

4%

8%

88%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20%

4%

8%

88%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13%

4%

8%

88%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

13%

28%

12%

60%

注:(国家科技计划、江苏省科技计划等计提基数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国家社科基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江苏省社科基金计提基数为项目资助总额;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计提基数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

  1.   纵向Ⅱ类科研项目的学校管理费原则按照相关规定上限或合同约定计提(如按规定上限高于到款经费的10%,学校管理费按项目到款经费的10%计提)。如无相关规定,管理费按到款经费的10%计提。管理费分配方案详见表3

3 纵向类科研项目管理费用提取与分配

项目类别

计提比例

学校统筹

二级单位统筹

纵向类科研项目

规定上限PP<10%

70%P

30%P

规定上限PP≥10%),以10%

7%

3%

无规定,以10%

7%

3%

  1.   纵向类科研项目绩效支出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由项目组制定具体绩效奖励办法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凡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   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有收益预算的项目依据相关规定,按年度进行项目经费考核,通过考核的项目,项目组原则上可预提不超过该年度项目经费总额3%的项目收益,用于项目组绩效奖励;未通过考核的项目,项目组不得提项目收益。项目完成且经财务验收后,按规定统一结算项目总收益。

  3.   纵向类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留归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结余经费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4.   纵向类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尾款或后续支出全部支付、以及暂借款的清理核销后,项目负责人应在6个月内填写《科研项目完成结账通知单》办理结余经费结转手续,结余经费可全额转入科研发展基金账号。经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结转程序为: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项目完成结账通知单》,由二级单位审查签字。

(二)项目负责人持《科研项目完成结账通知单》到物资供应中心销号,持合同及项目完成验收证明到档案馆办理归档手续,然后到财务处办理余额查询手续。

(三)项目负责人持《科研项目完成结账通知单》和归档验收单到科研院相关处室进行审核,并去财务处办理结转手续。

  1.   本实施细则如遇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2.   本实施细则由科研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1.   为了进一步自主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2.   横向科研经费到帐后,财务处应及时公布告知,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合同及时认领并至科研院办理科研经费立项手续,并至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3.   学校按项目到款经费的10%计提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可按项目到款经费的10%额度列支项目组人工费(用于项目组科研人员人力成本补偿),分配方案见表1

1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和人工费提取与分配

项目类别

计提管理费比例

人工费额度

学校统筹

二级单位统筹

横向科研项目

7%

3%

10%

  1.   根据合同约定,购置单价在2万元(含)以上设备的,可以按2%计提管理费(归学校统筹),不计算科研业绩。

  2.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主要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各类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交通费、网络费、业务接待费等。

  3.   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等)科研经费,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尾款或后续支出全部支付、以及暂借款的清理核销后,项目负责人应在6个月内填写《科研项目完成结账通知单》办理结余经费结算结转手续,结余经费可全额转入科研发展基金账号;结余经费也可办理结算,结算分配比例见表2

2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结算分配比例


费用项

比例

备 注

项目

承担人

科研发展基金

30%


项目绩效奖励

60%

用于项目组奖励等支出,由项目组向财务处申请设立绩效账号,选择领取方式。

二级单位统筹

单位发展

5%


单位基金

5%


  1.   横向科研经费的结算结转程序为: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项目完成结账通知单》,由二级单位审查签字。

(二)项目负责人持《科研项目完成结账通知单》到物资供应中心销号,持合同及项目完成验收证明等到档案馆办理归档手续,然后到财务处办理余额查询手续。

(三)项目负责人持《科研项目完成结账通知单》和归档验收单到科研院相关处室进行审核,并去财务处办理结算结转手续。

  1.   本实施细则如遇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2.   本实施细则由科研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南直接连接符 8直接连接符 9直接连接符 11京航空航天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6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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