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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处]关于申领住房补贴的通知

时间:2016-04-12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点击:10

各单位:

近期,学校将对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住房未达标且仍未领取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开展住房补贴的申请和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领相关事项

1.申领对象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我校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以下四类教职工可以申领住房补贴:

(1)已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在职教职工;

(2)离休人员;

(3)2001年7月1日后(含2001年7月1日)去世的教职工;

(4)退休人员。

2.申领条件

申领对象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住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房)未达省、市规定标准;

(2)未领取过住房补贴;

(3)未享受引进人才住房安置补贴。

3.发放标准:根据《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房改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0号)执行,详见附件4。

4.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根据南京市房改办要求,申领住房补贴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各一份;

(2)夫妻双方户口簿首页及常住人口登记卡页复印件各一份;

(3)《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附件1、2)各两份;附件1的“单位审核意见”一栏由职工所在院级单位审核盖章,“配偶单位审核意见”一栏由配偶所在单位房改部门盖章,配偶原单位破产或无单位的,应提供“下岗证”、“失业证”复印件一份或到所在社区盖章;

(4)夫妻双方所分房改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复印件一份;教职工本人没有分配房改住房的由学校统一出具无房证明,教职工配偶没有分配房改住房的需其所在单位提供无房证明;

(5)已购买商品房的在职教职工应提供所购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

(6)离退休人员还需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一份;

(7)2001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去世的教职工,需提交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

(8)2000年1月1日以后转业到我校工作的教工,需提供部队“住房资金领报证”。

(9)提供职称职务证明材料。

5.时间节点

请各单位将申请人员所报材料收齐汇总、认真审核把关,填写住房补贴汇总表(附件3),并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于20151023日中午12点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公用房管理科

地址:明故宫校区综合楼314房间

联系电话:84896008    联系人:谭老师

二、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住房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工作,负责教工所提交材料原始证件与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内容的审核,并按照时间节点提交相关材料,保证此项工作的有序、按时进行。

三、其他说明

1.租住学校各类公有住房的在领取住房补贴前,应办理退房手续。

2.所填写材料中,配偶姓名一栏不得空白,请如实填写婚姻状况,如:未婚、丧偶、离异等。丧偶请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离异请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复印件。

3.在南京以外地区参加过工作的教职工还需提供原单位所在市级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未达标证明。

4.由于年度申领额度有限,当申请人员较多时,按照已购商品房在职教职工、离休人员、2001年7月1日后(含2001年7月1日)去世的教职工、退休人员的顺序排队。

附件:  1.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

2.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

3.2015年下半年教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汇总表

4.南京市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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