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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9-07-04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点击:4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马克思主义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完善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决策则,保证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院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院的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本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重要指示、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本院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本院重要改革措施,以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出台和修订废止工作;

(四)本院除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以外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采购、办学资源调配和教职工福利及奖(酬)金分配方案;

(五)本院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对外合作交流、文化建设、师德师风、学风建设、招生就业和安全稳定保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本院人才引进、职称职级评定、人才项目申报、进修学习、教育培训、评奖评优、教职工考核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七)本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方案,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等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本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

(九)经基层党委会研究并提交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十)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正确区分党政联席会与基层党委会的议事范围,既要保证党政联席会对院级单位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又不能用党政联席会替代基层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政联席会扩大会议。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的主要组成成员为本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即院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并具有议事和表决权。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担任会议秘书,列席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撰写会议纪要。

第七条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2周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遇有重要紧急工作,可随时召开。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讨论其他事项时,至少有一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主持人由本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涉及党建工作事项的,一般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行政工作事项的,一般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按照会前商定议题、沟通酝酿,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得临时动议。遇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时,须征得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一)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事先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定。议题商定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上会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在充分听取相关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如对某些问题有较大 分歧,且非紧急情况的,不得列入议题,待进一步调研沟通,基本形成共识后方可列入议题;

(三)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需由议题提出人事先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人就相关事项做出说明,相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说明;与会人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初步决定方案或意见,由参会的党政联席会组成成员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未参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获得应到会党政联席会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形成决定,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和征求意见, 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实行全程记实制度,会议记录要规范完整、重点突出,如实记录议题讨论过程和每位成员的讨论意见和态度。会后,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按照班子成员分工进行跟踪督办,办理情况要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师生公开。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党政联席会组成成员和列席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参会人员需要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前要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会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定。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定,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无权改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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